2021/04/24 16:39:14 查看728次 来源:黄金枝律师
吴某于2015年8月在某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保安公司未为原告购买社会养老等保险。2019年11月20日,吴某向保安公司递交申请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因本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不能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本人身体健康,希望继续留在公司并承诺本人自费购买意外保险一份,作为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等保障的补偿……”。此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27日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后,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约定期限从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8日终止,劳务内容为保安员。2020年11月6日,该保安公司向吴某发出通知一份,告知双方的劳务关系于2020年11月8日终止。吴某认为保安公司此举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想要要求经济补偿,那么在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的关系下,吴某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呢?
首先,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不一样的,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也是不一样的。劳务合同不受劳动关系调整,而应该属于民事、经济法律的范畴,因此劳务合同应当受《民法典》调整。那么再来看看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中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吴某与该保安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27日就已经终结了,后续吴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了,因此此后吴某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的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再受劳动关系调整,所以吴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保安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劳务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去处理呢?律师建议,劳务合同纠纷需要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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