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刑事律师凌灿伟朱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4/28 21:49:57 查看398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1)高刑初字第18

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XX3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XXXX8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1011日被延长拘留,同年10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强奸罪,于201012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韩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董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010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酒后前往高陵县泾渭镇店子王村“天玉阁”足浴店足浴,期间点名要女服务员阮某为其按摩,在202包间内按摩过程中朱某强行亲吻阮某,并将其按压在按摩床上,阮某奋力反抗并将朱某肩膀咬伤。朱某仍强行将阮某裤子脱至膝盖处,并脱掉自己的裤子,欲强奸阮某,阮某大声呼救,朱某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阮某某、杨某、王某某、贺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书证抓获经过、告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生物关系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朱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董彧提出,被告人朱某系作案未遂、且为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朱某从轻或减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在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过程中,由于被害人奋力反抗而未能得逞,犯罪未遂;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其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108日起至20137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 XX

代理审判员  商XX

代理审判员  吴 XX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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