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小林(化名)诉被告小悦(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不准予小林与小悦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婚前相互了解的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双方曾共同创业,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一女,夫妻感情较为融洽。双方的主要矛盾是分居导致的沟通不畅,现小悦有意挽回这段婚姻,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体谅,有效解决好两地分居的问题,双方的矛盾便可迎刃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夫妻一方因分居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一种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另一种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现实中,造成夫妻双方分居的原因多种多样,并非只要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就应当准予离婚,比如本案中小林与小悦的分居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虽然分居已达两年,但并非是感情不和。小悦在本案中一直认为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希望挽回婚姻。但值得一提的是,若小林与小悦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小林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而不论该分居是何种原因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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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