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贪污罪专业刑事律师史晓东:犯贪污罪如何做无罪罪轻辩护?

2021/04/29 18:25:00 查看703次 来源:史晓东律师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最高刑可判处死刑。因此,当律师在给此罪名做辩护时,辩护策略的选择就显得尤其重要,当要给涉嫌此罪名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通常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

1、被告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也就是说必须是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被告人不属于这种类型的人,也没有与上述人员勾结,就不可能构成本罪,可以做无罪辩护。

 

2、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贪污罪;

虽然身份符合了,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也是一个普通人,也有可能与他人发生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可能在外兼职,如果是正常的合法收入,不属于犯罪,同时如果以某种手段占有了公共财物,但是并不是用于个人消费,也不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构成本罪,可以做无罪辩护。

 

3、涉案财产不属于公共财物的,不构成贪污罪。

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如果侵占的财产不属于上述财产,就不应构成贪污罪。

 

4、不能排除因公使用财款的合理怀疑的,可以做无罪辩护。

公务机关有时因为特殊原因,一些公共财物在会计处理上也不是尽善尽美,非常严谨,如果从表面上看已经构成了侵占公共财物,但是并不能排除因公使用该公共财物,也不能判处贪污罪。

 

以上就是本律师整理的部分关于贪污罪做无罪辩护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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