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某1、巫某2强奸罪案

2021/05/02 07:37:47 查看125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巫某1、巫某2强奸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日晚上,被告人巫某1、巫某2和同事被害人赵某某等人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水疗会所三楼KTVK88房唱歌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已酒醉不省人事。同事潘某莲、李某鑫准备将赵某某背回宿舍,值夜班的被告人巫某1建议并和上述二人将赵某某背至上述会所620房休息,然后一起离开620房。稍后,被告人巫某1在前台取得总卡打开620房门,并拍摄房间环境及赵某某趴在床上的照片及视频通过微信发送至微信群“土著家族”,声称自己要和赵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后对赵某某实施强奸。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巫某2在微信看到被告人巫某1发送的上述照片、视频及信息后,产生了也要和赵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遂联系被告人巫某1征求意见,被告人巫某1表示同意并告知房号,在打开房门让巫某2进入后就进入洗手间洗澡,被告人巫某2则趁赵某某酒醉之机对其实施强奸。事后,被告人巫某1、巫某2先后离开现场。

同年7月3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水疗会所将被告人巫某1、巫某2抓获,从被告人巫某1处缴获作案工具Iphone8Plus手机1部、从被告人巫某2处缴获作案工具Iphone8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巫某1、巫某2家属向赵某某共赔偿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归案后,被告人巫某1、巫某2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巫某1巫某2犯强奸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巫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巫某2犯强

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从被告人巫某1处缴获的作案工具Iphone8Plus手机1部、从被告人巫某2处缴获作案工具Iphone8手机1部,予以没收。被告人巫某2不服,提出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巫某1、巫某2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被害人醉酒而违背妇女意志轮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巫某1、巫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巫某1、巫某2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巫某1、巫某2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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