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2021/05/02 11:39:31 查看4688次 来源:袁长伦律师

    刑法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是指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本罪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作战利益。(2)犯罪客观方面,造谣惑众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战时,否则,不构成本罪。“造谣惑众”,是指行为人在战时故意制造或者宣扬、扩散虚构的或者夸大的对我军不利情况蛊惑官兵,煽动厌战、怯战、恐怖情绪,或夸大、吹捧敌方势力,极力贬低我军的战斗力,

扰乱军心的行为。例如夸大敌军的兵力或武器装备性能;编造敌军拥有某种新式武器及其杀伤性能;编造敌军将有新的援军到来;编造我方失利以及军需供应如何困难;援军被阻击歼击等消息,使人信以为真,从而动摇军心,涣散斗志,危害作战利益。所谓扰乱军心,是指行为人的造谣惑众致使我军军心动摇或混乱。值得注意的是,“扰乱军心”是本罪成立的重要客观要件。这里的扰乱军心,既指事实上已扰乱了军心,又指可能扰乱军心,即具有扰乱军心的现实危险性。造谣惑众与扰乱军心必须同时具备。(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之成立。

依照《刑法》第37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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