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2021/05/04 20:57:25 查看987次 来源:袁长伦律师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概念与特征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职能和税收征管制度。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如数征收,国家一方面制定了各种税法,并对各种工商、外贸及其他商业性营业机构与个人规定了税率标准;另一方面,国家又专门设立了税务机关,并授权其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职能。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换言之,依法征收税款乃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义务。而本罪的行为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这种放弃自己的法定义务的行为,显然极大地侵害了国家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职能和税收征管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在税收征管中弄虚作假;应征税款,是指依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纳税人按照法定税种、税率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数额;不征或者少征,前者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应免征税款的纳税人豁免其应征税款或放弃职守不对纳税人征收应征税款,后者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减少纳税人应征款额。值得注意的是,本罪行为人之行为必须是“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大损失”是指:(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因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低下或者工作疏忽而未征、少征纳税人应征税款的,不应以本罪论处。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滥用职权罪区别开来。应该肯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也是一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是针对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的,具有普通法的意义,而《刑法》第404条则是专门针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而言的,因而具有特别法的含义,故《刑法》第404条与第397条具有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当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时,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行为人之行为按《刑法》第404条之规定论处。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40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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