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2021/05/04 21:59:23 查看1147次 来源:袁长伦律师

    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且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了严重破坏。本罪行为客观方面有如下特征:(1)违反森林法规。(2)超限额发放或者违反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3)须情节严重,即致使森林遭受了严重破坏。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是指: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如果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407条之规定,对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行为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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