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权、李某武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

2021/05/05 08:40:42 查看155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罗某权、李某武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武平时在外务工,其妻张某在家带孩子。2020年3月前,张某在快手APP上认识周某后二人便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多次在张某家中发生性关系。同年6月10日凌晨,周某与张某在张某家中再次发生性关系后继续睡觉,被李某武回家发现,李某武遂邀约被告人罗某权、李某柱、刘某贵将赤身裸体睡在一起的周某、张某抓住,并对周某、张某实施殴打,用手机拍下二人裸照,又将周某、张某双手反捆后绑在室内窗户的钢筋上。之后,李某武、罗某权要求周某同意五天之内给付李某武二十万元的建房费和子女抚育费,才把手机中周某、张某的裸照删除,并放二人离开,否则就要把周某、张某绑到公路上去曝光,继续找二人的麻烦。后周某、张某因害怕被迫同意了李某武、罗某权的要求,李某武、罗某权才让周某、张某穿上衣服离开。次日,周某遂向镇雄县公安局五德派出所报案。同年6月15日,四被告人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均如实交代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二被害人对四被告人书面表示谅解。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武罗某权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柱刘某贵犯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罗某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人李某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四、被告人刘某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罗某权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武在其妻出现婚外情的情况下,不正确处理,邀约被告人罗某权、李某柱、刘某贵非法限制周某、张某的人身自由,对周某、张某实施殴打、捆绑,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李某武伙同罗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向周某索要建房费和子女抚育费二十万元,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李某武、罗某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被告人李某武、罗某权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权、李某柱、刘某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有一定过错,四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李某柱、刘某贵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敲诈勒索犯罪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结合上述量刑情节对四被告人作出的判决适当。被告人罗某权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有二被害人的陈述证实上诉人罗某权参与了李某武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武证实其和罗某权向周某提出给付其二十万的建房费和孩子抚养费,证人李某1证实李某武和罗某权向周某提出给付二十万的建房费和孩子抚养费,被告人罗某权在侦查阶段亦供述了其和李某武与周某、张某商量,周某同意给李某武二十万元的建房费和孩子抚养费。以上证据均证实了罗某权参与李某武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犯罪事实。故罗某权认为自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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