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校园欺凌说“不”,守护“少年的你”!

2021/05/05 22:14:15 查看194次 来源:黎栋律师

校本是一方净土


  让孩子们沐浴阳光 茁长成长


  然而校园欺凌


  却常常使蓬勃的校园


  蒙上一层阴霾


  2020年10月27日,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社会各界的热议中修订通过,条文由原先的72条增设至132条,并将于今年的六一儿童节正式施行。其中,对学生欺凌说不,是这次新法修订的重点。


  有这样一个案例


  小云是刚读初二的女生,今年14岁,因交友琐事与隔壁职校的女生玲玲结下了梁子,玲玲决定给小云一点教训,于是叫上几个同学把小云约到KTV。一进包厢就轮番扇她耳光,把冰桶的冰块倒她头上,后来又带她进地库杂物间,脱衣服、拍裸照,让跟随的三名男生猜拳,输的人进去发生性关系,拍下性侵视频,还趁机翻小云的书包,拿走包内钱款。


  整个过程从下午1点一直持续到傍晚6点,所带来的的身心折磨让人难以想象,性质十分恶劣。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强奸罪、盗窃罪追究了玲玲等人的刑事责任,判处了2至4年不等的刑期。


  有人可能问,现实中到底有多少“校园欺凌”最终会“走上犯罪”,两者的距离究竟是远还是近呢?法官主要向大家讲述四个关键词:


  关键词一:“年龄”


  未成年人是否可逃避法律追究?


  根据刑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年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如果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个重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特别需要强调的是,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明确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通俗讲,未成年人犯罪,会轻判但不等于不判。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应当依法定罪、判刑。如果行为人因未到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则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或由政府收容教养。


  所以,简单以为“未成年”是免罪金牌的孩子甚至是家长们,应该要醒醒了!


  关键词二:“罪名”


  欺凌行为一般会触犯哪些罪名?


  当欺凌行为和暴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可能涉嫌犯罪,主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身体欺凌”


  进行随意殴打和伤害,多数侵犯了受欺凌者的生命健康权,一般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若还违背他人意愿强行猥亵或发生性关系,则会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奸罪;


  第二种是“语言欺凌”


  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通常构成侮辱罪,且当前愈发有网络化的特点;


  第三种是“财物欺凌”


  如偷、抢、敲诈,就会构成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当然,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法院会从欺凌者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方面依法审查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


  关键词三:“防卫”


  打回去是不是就是正当防卫?


  有人说,越软弱越容易被人欺负,所以既然被人打了,就该要打回去。这话不能说是绝对错误的。但不幸的是现实生活中更多是这样的情形:今天你打我,明天我就带上更多的人打你,显然它不是防卫,成了报复;你说要打我,我说不怕,我也正想打你,这也不是防卫,成了约架;或者,我不想再被你欺负了,就包里藏把刀防身,有一天你又来打我了,我拿起刀就捅了,虽是防卫,却明显过当了,成了故意伤害。


  可见忍气吞声不对,单纯的以暴制暴也不是最佳选择。我们所谓的“打回去”,它一定是事中防卫,是以合法对不法,是基于自我保护的勇敢回击。


  关键词四:“旁观”


  有些旁观者是不是也是刽子手呢?


  前述案例中,有个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说“我从头到尾没打过被害人,一直在边上看着”。事实上,他与被害人第一次见面,从无过节。但不得不提的是,全程跟在边上,拿出包里甩棍的人是他;在地库拍裸照,待门外放风的人也是他;有人偷到钱,参与分赃的人里还有他。其实他所谓的旁观已完全达到了刑法意义上的积极参与,成立共同犯罪,理应受到刑罚。所以,“事不关己”冷漠的旁观者我们不提倡,“推波助澜”盲目的跟从者更是错上加错!


  当然


  杜绝校园欺凌


  不能单纯依靠刑罚手段


  更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参与


  早发现、早预防


  早干预、早化解


  共同关注 形成合力


  编织更大的保护网


  愿天下所有的孩子


  都能被这个世界温柔以待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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