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专业刑事律师成功案例: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功轻判

2021/05/06 12:11:20 查看169次 来源:史晓东律师

一、案情概述

被告人周某是某大型企业采购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由于个人私利作祟,多次收受供应商回扣,金额达十几万之多,为供应商的产品进入本企业提供便利。案发后,周某被某公安分局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史晓东律师担任周某的辩护人,为周某提供法律帮助。

 

二、办案经过

史晓东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在一个月内,本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周某,两次到办案派出所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陆续提交了建议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经律师多方奔走、沟通、协调,最终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法律意见,同意对周某不批捕,周某随即被释放,重获自由。周某和家属对律师服务,表示非常满意。之后,该案法院也对周某适用了缓刑

 

二、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周某在案发后积极主动足额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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