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6 23:54:15 查看3761次 来源:袁长伦律师
刑法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遗弃武器装备罪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部队的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这里的违抗命令,是指不遵守武器装备使用、保管、处置的有关规则和命令。遗弃武器装备行为,以违抗命令为前提,否则不成立本罪。所谓“遗弃”,就是指抛弃,是一种故意的行为。本罪中的遗弃行为,一般认为主要是发生于军事行动期间,例如在战场上或戒严期间。平时在训练中抛弃武器装备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以本罪论处。遗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抛弃现有的能够发挥作用的武器装备,如将有用的武器装备当做废品抛弃;二是应当将置于不安全场所的武器装备妥善管理却不妥善管理,如应当将在野外练习使用的武器装备运回军营而不运回,使其丧失武器性能。
本罪的主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者、保管者、指挥者。对武器装备不具备使用权、保管权、指挥权的人,不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逃跑方便而遗弃,为撤退顺利而遗弃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遗弃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2)遗弃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30米、炸药1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3)遗弃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4)遗弃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根据《刑法》第44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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