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人民“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犯罪深度解读

2021/05/08 10:46:59 查看171次 来源:王晓东律师律师

法条原文: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掷物品的犯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释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高空抛掷物品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本条规定。改革开放以后,经济不断发展,城市日趋繁荣,高楼大厦日益增多,高楼抛物、坠物现象也不断发生,一些人安全意识淡薄,有的因为家庭矛盾吵架向楼下随意抛物,有的酒后发泄不满情绪向外抛物,有的将垃圾从家里直接抛出,严重影响行人、楼下居民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高空抛掷物品的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实践中,高空抛掷物品行为一般都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但有的高空抛掷物品行为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如造成人员伤亡、严重的财产损失,对于此类行为,有的地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为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保障人民安居乐业,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高空抛物犯罪的法律适用。该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第1254条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掷物品相关各方面的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起草过程中,有的提出,实践中将高空抛掷物品行为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不妥当。主要理由:一是高空抛掷物品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刑法明确列举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具有相当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应当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同性质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而高空抛掷物品虽然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但不具有现实的、紧迫的高度危险性,现实中绝大多数高空抛掷物品并未造成危害后果,高空抛掷物品实际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存在较大差距。二是司法解释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的“危害公共安全”确定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实际是将具体危险犯降低为抽象危险犯,从而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适当扩大。三是行为人实施高空抛掷物品行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甚至可能是意外,且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而行为人实施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则主观上是故意的。四是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过高。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对于高空抛掷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刑过重。考虑到高空抛掷物品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突出,为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2020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高空抛掷物品行为规定为犯罪,明确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把握好高空抛掷物品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罪存在较大不同:一是高空抛掷物品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性质不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应当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性质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而高空抛掷物品虽然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但一般情况下不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实践中大多数高空抛掷物品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有的虽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后果也不严重。二是两罪侵害的客体不同。高空抛掷物品行为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三是两罪构成条件不同。高空抛掷物品一般不具有现实危险性,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具有一定的现实危险性,不需要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要件。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高空抛掷物品犯罪,实践中对于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一般不宜再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个别情况下,行为人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明显偏轻,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高空抛掷物品。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要求,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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