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的相关裁判规则

2021/05/08 14:41:01 查看429次 来源:王晓东律师律师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案号:(2011)民提字第23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1期(总第205期)


2.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可参照双方约定方式结算——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河南万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即便合同无效,仍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进行结算。

案号:(2017)渝01民终555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7期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折价补偿责任——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诉潍坊雅居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折价补偿责任。如果工程验收合格,折价补偿款的计算可以参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计算,因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符合建筑市场行情,接近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36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卷)


4.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红山公司与清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否则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4辑(总第48辑)


5.虽然工程质量存在缺陷,但承包方支付了修复费用予以修复,其主张工程款的条件成就——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为生效判决确认无效,虽然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且工程质量存在缺陷,但承包方修复费用已于另案判决确认并予以支付,承包方请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条件成就。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50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10-08


6.发包人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司玉杰诉李柏刚、黑龙江昊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实际施工人系自然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其与发包人之间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质量不合格,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参照施工合同约定主张该部分工程款。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其应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缺陷有所预见,且发包人未严格履行法定结构验收义务,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及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24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1-15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是经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长林瑞投资有限公司、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因规避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合同中的清理结算条款是具有独立性的约定,应当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是经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当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也未修复的,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

案号:(2018)川民初47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01-01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承包人对存在质量缺陷工程拒绝修复,承包人无权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甘肃高山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发包人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无效。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但经司法鉴定,承包人施工工程有部分不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且其拒绝履行修复义务,而发包人也未占有使用相应工程,因此对承包人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19)甘民终622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12-16

 注: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