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案号:(2013)锡民终字第49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
2.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黄某诉殡葬所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双方未达成一致,死者家属未及时联系协商办理相关手续,也未支付相关服务费用,殡葬服务机构擅自将死者处理,造成死者家属精神损害,双方都存在过错,可减轻殡葬服务机构的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10日第3版
3.公证机构因过错导致公证错误的应承担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与公证机构按照过错程度分担责任——王克等诉赣州市阳明公证处等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证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进行审查,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公证机构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与公证机构按照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案号:(2013)赣中民三终字第414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4.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患者自杀,双方构成混合过错,应根据过失相抵的基本原理,在各自的过错及原因力范围内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黄万奎等诉北京市道培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案例要旨: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不仅涵盖技术上的不断学习和研究,也包括对患者精神上的关怀和心理上的安慰。医疗机构在护理过程中未能体察患者情绪变动,管理不严,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自杀,双方构成混合过错,应根据过失相抵的基本原理,在各自的过错及原因力范围内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案号:(2010)一中民终字第392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5.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适用过失相抵——河南乔治公司、北京乔海公司与赵某等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并不排除适用过失相抵,但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即不因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7)京03民终431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20日第3版
6.受害人存在一般过失,若其与加害人的过错行为并非造成同一损害或者加害人系故意所为,则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衷培顺诉彭有禄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应当同时考虑受害人的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二者处于同等重要地位。受害人重大过失不应适用过失相抵,对于一般过失的认定,主要以善良管理人为衡量标准,通过确定善良管理人可合理预见损害的基础上,再判断其通常会实施的防免措施,并与受害人的行为进行对照,以判断是否存在过失。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考虑受害人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之间是否属于通常会引起的关系。当受害人存在一般过失,若其与加害人的过错行为并非造成同一损害,或者加害人系故意所为,则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案号:(2015)南民终字第459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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