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债权人采取合理限度的自助行为以防止债务人再次隐匿逃债,并与债务人商定一同前往人民法院解决债务纠纷,在此期间,债务人在自身安全未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为继续逃避法定债务,自行翻窗逃跑致死的,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案号】(2018)渝01民终251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8期(总第274期)
2.自助行为在形式上表现为侵权行为,可通过类推适用的裁判方法对自助行为作出认定——刘佳伟诉徐国胜健康权纠纷案
【案号】(2017)辽01民终705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1辑(总第131辑)
3.民事自助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且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也未造成负面后果的,不构成名誉侵权——王某诉杨某名誉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17日第7版
4.民事主体实施未超过合理限度的民事自助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崔道菊等与黄存朋等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6期
5.自力救济需满足“须为情况紧急且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要件,否则不构成免责事由——陈成裕诉陈石金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4辑(总第46辑)
注: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