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助行为相关裁判规则

2021/05/08 15:02:03 查看923次 来源:王晓东律师律师

1.债权人采取合理限度的自助行为以防止债务人隐匿逃债,债务人为继续逃避法定债务逃跑致死的,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陈帮容、陈国荣、陈曦诉陈静、吴建平、李跃国、周富勇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债权人采取合理限度的自助行为以防止债务人再次隐匿逃债,并与债务人商定一同前往人民法院解决债务纠纷,在此期间,债务人在自身安全未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为继续逃避法定债务,自行翻窗逃跑致死的,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案号】(2018)渝01民终251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8期(总第274期)

 

2.自助行为在形式上表现为侵权行为,可通过类推适用的裁判方法对自助行为作出认定——刘佳伟诉徐国胜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自助行为在形式上表现为侵权行为,形式上的相似性使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不易区分,司法实务上亦容易出现判断的偏差。可借鉴类推适用的裁判方法,通过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相似性,对自助行为作出认定,并推导出责任承担的方式。

【案号】(2017)辽01民终705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1辑(总第131辑)

 

3.民事自助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且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也未造成负面后果的,不构成名誉侵权——王某诉杨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因财物丢失,基于合理怀疑,拦截他人询问情况,询问过程中未发表指责、贬低、侮辱、诽谤的言语,未对他人造成负面的社会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其合法利益受损且来不及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公权力救助的紧迫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自助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且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未造成负面后果,行为人不构成名誉侵权。

【审理法院】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17日第7版

 

4.民事主体实施未超过合理限度的民事自助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崔道菊等与黄存朋等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民事主体在紧迫情势下为了保护或者实现其合法权益可以实施民事自助行为。民事自助行为未超过合理限度的,自助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自助行为案件时可采用比较方法填补法律漏洞,也可类推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案号】(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67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6期

 

5.自力救济需满足“须为情况紧急且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要件,否则不构成免责事由——陈成裕诉陈石金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侵权人擅自在被侵权人的自留山内开垦种植果树,属侵权行为,但该侵权行为的发生尚不构成自助行为要件中的“须为情况紧急且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被侵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林业主管部门与侵权人进行协商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解决纠纷。因此,被侵权人的行为不属于自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免责事由。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4辑(总第46辑) 


 注: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