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死人都可以分配征地补偿款 活人却没有!

2017/11/27 13:58:25 查看388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一位网友通过就问APP咨询爱土拆迁律师团:“我们村集体林地和荒地被征收了,补偿款有一百多万,现在面临补偿款的分配,村里决定按照每家每户的原有承包地面积来分配补偿款,98年二轮土地承包的时候,我们家只有三口人,现结婚生小孩了,共有五口人,只能分配到三口人的份额,而村长家原有七口人,老人去世现在只有五口人,按照这个分配方案,却还能按照七口人分配,这样合法吗?

  爱土拆迁律师团可以很肯定地回复:这样的分配方案是不合法。

  首先,在分配方案的决定程序上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都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由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不是由村干部决定,也不是由村干部随便召集几个村民作为代表开个会就能决定,而是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来决定,按照法定的程序讨论,表决决定。

  上文网友反映的情况中用到的是“村里决定”这样一个表述,可见,该村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就决定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所以,这个方案是不合法的。

  其次,方案中的分配规则违反法律规定。

  那么,是不是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决定的方案,就一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呢?不是的。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村民自治制度,关于本村的事情,比如村集体财产的使用、分配,村民可以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方式来自己决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所以,如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同样是无效的。

  比如,一些地方在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时候,对本村出嫁妇女不予分配,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对妇女结婚、离婚、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规定的。

  有一些地方,对本村非婚生或超声的孩子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或者不能享受拆迁安置政策,这是违反《民法总则》中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一律平等的规定的。有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家中有两个男孩、一男一女、两个女孩执行不一样的拆迁安置政策,这是违反了宪法中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的。

  村民自治并不是法外之地,村民自治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是村民自治行为合法的前提。

  然而,由于很多地方的农村居民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加上不少乡镇干部、村干部为了一己私利故意带偏群众,所以,很多地方就出现了,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干部自治,事关村民核心利益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往往是由几个村干部说了算,村民合法利益遭到肆意侵害。

  爱土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村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当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切不可忍气吞声,应当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相信,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要知道,你今天的软弱,就是在为子孙留下被欺侮的祸根,不能让死人都可以分配征地补偿款,活人却没有这种奇葩事一直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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