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土地要征收,我怎么通过听证保障自己的权益?

2017/11/27 13:59:41 查看154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清楚听证的含义是什么。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也就是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做出影响你直接或者重大利益的决定的时候,你有权对相关决定做出陈述、申辩或者质证的权利。

  在土地征收的时候,很多当时人说,我家的土地要征收,村里什么都没说就要我签字,我到底是签还是不签?作为一名律师,听到这里,内心会产生两种想法,一方面是现在的征收方做事也太不靠谱,法律规定的征收公告以及举行听证的程序不想走,走了也不好好走,往差了走。另一方面是我们的老百姓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就算有法律意识,也没有很好的了解法律的途径,地位相对弱势,处境十分尴尬,合法权益被侵害了也无处述说和争取。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爱土律师今天为大家普及一下,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在什么时候有权利参与国家征收的程序,主动申请听证会。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 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 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在土地征收的时候,在哪些程序相关部门应该告知被征收人,有提起听证的权利呢?

  经历过土地征收的当事人都知道,在土地征收之前,有一个程序叫做土地现状调查,也就是征收办的工作人员拿着各种仪器设备到你家地里进行各种勘察、测量以及调查。目的是搞清楚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问题。

  由于涉及相关土地性质的改变以及对被征收人的核心利益影响比较大,一些农民很有可能就此成为失地农民,并且下一步就要制定相关的补偿标准以及按照安置方案。因此,政府在进行了相关土地现状调查之后,应当告知被征收人,有提起听证申请的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这里的目的是让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体的农户有权利参与被征收土地标准制定的过程以及为今后如何安置提出自己具体的建议。为什么这里要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呢?因为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村会成为失地农民,他们在转为城镇户口了之后,在社会上短期内很难谋生或者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国家规定,在农民失地之后,都应当为农民购买社保,一般是15年。但具体还是根据被征收人的年龄、需求等实际情况来执行。

  第二个时机是在征地公告公示结束,村里组织进行补偿等级、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之后,农民可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不同意见。这一条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1款里面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由以上可以看出,在集体土地征收与安置的过程中,其实国家法律还是有很多地方规定了对于被征收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允许被征收人参与到征收过程中来,对政府的征收行为进行监督。

  很多时候因为政府的行为不合法以及被征收人没有相应的法律常识,导致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在这里,我们被征收人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应当大胆的提出自己的想法,勇敢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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