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女子自称“开玩笑”用铁锤砸死丈夫,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2021/05/13 15:40:49 查看126次 来源:王增锴律师

淮南一女子刘某某和丈夫因睡觉时拌了几句嘴,随后刘某某用铁锤砸死丈夫。被抓后,刘某某还辩解称,自己是和丈夫“开玩笑”的。4月28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1961年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王某(被害人)发生纠纷,刘某某便从家中找出一柄木把铁锤,来到王某卧室,用铁锤多次砸向躺在床上的王某头部,致使王某头部大量出血。刘某某作案发出的声音被路过的邻居听到,邻居赶紧打电话联系王某的女儿王某某,让她回家看看。当日23时50分许,女儿赶到现场,发现父亲已死亡。刘某某案发后外逃。  

2020年4月29日,刘某某被警方抓获。她交代说,当晚九点多钟儿子睡觉后,自己睡不着觉就起来走到丈夫王某睡觉的那屋,“王某问我干什么?还不睡觉?我讲马上就睡,随后我去拿了一把铁锤,朝王某头上颠了两锤,他当时没睡着,他问我干什么?说着就坐起来了,我又用铁锤朝他后背砸了两锤,他被捶倒在床边的地上,接着我又朝他头上砸了两锤,就把他砸死了。”  

刘某某称自己是跟丈夫开玩笑的,也没想太多。随后她逃走时还把门锁了起来,怕砸死丈夫的事情被别人发现。然后就把铁锤藏在厨房稻草下面,心想只要把铁锤藏起来别人找不到它,砸死丈夫的事慢慢就能了结掉。  

经鉴定,刘某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某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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