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设立规则

2021/05/14 11:28:39 查看1751次 来源:吴逸凡律师

2021419日,成都市民肖女士从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了不动产居住权证明,这是四川省颁发的第一本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在四川省正式落地实施。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类用益物权,其目的在于满足当事人的居住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如果一方有居住困难,另一方居住环境宽裕且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为对方设立居住权;再比如子女也可以为年迈父母设立居住权以保证其安稳的老年生活。那么居住权是以何种方式设立的呢?

 

一、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依合同设立的居住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居住权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居住权,即使居住权消灭的也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以遗嘱有效为前提。以遗赠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如果受遗赠人未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或者未完成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义务的,可能会丧失居住权利。

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与以合同方式设立的居住权有不同之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通过遗嘱继承设立的居住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自继承开始时获得居住权。但为避免日后因居住权产生纠纷,建议及时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三、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虽然《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以生效的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但根据居住权的立法目的和《民法典》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是设立居住权的一种方式。

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日前对成都首例居住权纠纷案进行开庭审理。本案中母亲王芳及其女儿放弃继承权,儿子小罗获得了房屋所有权,离婚时小罗因抚养费支付困难,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作为抚养费归前妻所有。王芳因其自身居住权利益受到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小罗作为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应当积极协助王芳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手续。王芳可以判决书作为材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综上,目前可通过合同、遗嘱、生效法律文书三种形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需要携带证明材料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手续,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因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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