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8 14:35:44 查看167次 来源:黎栋律师
一、让与担保
1.让与担保的含义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财产权移转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目的范围内,取得该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于担保债权受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变卖后价金受偿的非典型担保。故当事人移转标的物财产权仅是一种担保债权的手段,于担保债权受清偿时,担保权人有义务将供担保的财产权返还于设定人。
2.让与担保的要件
(1)让与担保须以移转标的物财产权方式为之
(2)财产的移转须以担保债务为目的
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债务人的债务与担保权人约定,用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方式为担保,此项约定乃是一种”债权契约行为”,两者均出于真正效果意思而为的表示,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应加以区别,故让与担保并非通谋虚伪表示,应属有效。
(3)当事人间须有债权债务关是存在
让与担保既以债务清偿为目的,自须有担保债权的存在。
3.让与担保的社会意义
移转所有权担保的典型为让与担保,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上的信托,性质上属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担保方式。虽然让与担保起源相当古老,一直在实务中兴盛不衰,因让与担保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让与担保更有利于发挥价值。
抵押或质押往往对标的物设有一定限制,难以满足工商社会的融资需求,而让与担保标的物仅要求让与性则可,且设定让与担保后,标的物通常仍由设定人占有,以保留标的物的用益权,正可弥补典型担保制度不足的处,能适应现代商业活动的所需。
第二,担保范围不受到限制
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范围不受到限制,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债权,以及其他具备让与性的财产权均可以设定之,甚至集合财产亦可成立让与担保,是一种便利的融资方式。
二、保留所有权的担保
(1)买卖中保留所有权——解决购买人“穷”的问题
从权利的的角度看,买受人=使用收益权,出卖人=债权,出卖人保留所有权以担保价款债权。买受人赚钱偿还债权。
买受人没有足额资金购买机器,如能从出卖人获得融资,并先占有机器设备用来生产,对出卖人而言可出售机器设备赚取利润,对买受人而言亦可使用设备投入生产、创造收益,双方均有利;且透过保留所有权方式,亦能担保出卖人对该机器设备的价金债权。
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看,本质是附条件的物权契约。
出卖人保留出售标的物的所有权,作为买受人支付价金的担保;换言的,出卖人可保留被出售标的物的所有权,直至买受人将买卖价款付清为止或者满足其他条件为止。
所谓其他条件指的是实务中的其他变通方式。例如出卖人保留出售标的物的所有权,直到买受人清偿其他债务为止,该债务可能涉及买受人从出卖人处所购买的其他资产。不管如何变通,但在支付全部购买价金或清偿债务前,买受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亦即标的物所有权在价金全部支付或清偿债务的前,仍属于出卖人。
(2)融资租赁
另一种保留所有权担保型态称为融资租赁。
承租人=使用收益权 出租人=租金债权 出卖人=价款
出租人通过所有权保留来担保租金债权
厂商可能希望购买某项机器设备,但因资金不宽裕,故先租赁机器设备以因应生产所需,此种方式不但可减轻厂商购买机器设备的资金压力,设备供应商亦能因此出售设备获得价款,或出租机器设备获取租金收入,对双方均有利。
基于租赁合同与承租人可用名义价格购买租赁标的物的选择权相结合,达到担保目的的一种担保交易制度。
【案例】承租人甲与出租人乙订立租赁契约,约定甲向乙租用电脑设备两年,租期内按月支付租金,租期届满后,甲有依照名义价格购买该电脑设备的选择权(承租人甲有购买的选择权,但并无购买的义务),如甲于租期届满后行使购买选择权,则所有权将在租期结束时移转给甲。
融资租赁中,由金融机构提供承租人资金,设备供应商仅提供机器设备,不失为一种两全其美的担保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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