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间合同?签订居间合同后要注意什么?

2021/05/20 16:32:14 查看356次 来源:黄金枝律师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简而言之,它就是委托人和居间人(中介机构等)签订的购买居间人提供的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的合同,这属于有偿、诺成的双务合同。

签订居间合同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确立。居间人在双方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报酬请求权,同时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居间人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的,那么居间人还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至于居间人的义务,居间人的首要义务就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提供订立合同媒介,同时居间人还有忠实的义务和保密的义务,例如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在保护隐名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之下,居间人还有介入的义务。对于委托人而言,委托人主要有支付居间报酬和偿付相关费用的义务。

那么签订居间合同后,委托人有什么要注意的呢?我们来举个例子说明一下。202081日,被告(出卖方,甲方)、案外人A(买受方,乙方)和原告(居间方,丙方)共同签署《居间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介绍,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向甲方购买案涉房屋。总房价款为358万元。同日,被告 (出卖方,甲方)和案外人(买受方,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总房价款358万元及相关付款方式。双方同意于2020915日前网签正式买卖合同,于20201130日前申请办理产权交易过户。但是被告与案外人完成不动产交易之后,拒绝向原告支付佣金,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原来,20201031日,被告(甲方)与案外人(乙方)又签订《二期补充协议》,内容为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发现居间方利用信息优势,蓄意瞒报甲方真实报价,捏造双方议价态度,阻扰正常议价流程牟取暴利。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约定:该房屋成交到手总价355万元,同时甲方承诺,除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方需支付中介费3万元外,甲方不得将该钱款擅自支付给居间方。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对出售者压低房价,对购房者抬高房价,意在获取约定佣金之外的高额交易差价。该行为侵犯了买卖双方的知情权、财产权,亦扰乱了健康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法院对此合法性不予确认。因此,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此,委托人和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之后不能以为万事大吉,此后就不理不问。委托人要明白居间合同的内涵,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居间人是否认真履行了忠实和保密的义务,是否有违反诚信、恶意隐瞒事实的行为,一旦委托人发现自己的权利受侵害,最好及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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