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要求给付工程结算款被驳回后又起诉要求给付工程进度款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2021/05/20 23:09:02 查看2373次 来源:黎栋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被告上海某公司将其从业主方承包的景观照明工程(含导识标志)分包给原告重庆某设计中心,并签订了《项目工程分包合同》,对工期、工程内容、工程款及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重庆某设计中心按约定完成了施工,工程项目也于2013年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原告重庆某设计中心一直未能收到工程计算款,后原告重庆某设计中心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上海某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法院以工程未办理结算为由予以驳回。原告某设计中心遂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上海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重庆某设计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
在庭审中,被告上海某公司认为本案与之前起诉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案件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法律分析:

在已判决的案件中,原告重庆某设计中心是基于工程已结算提出的诉讼,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上海某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而因法院认为案涉项目没有完成最终审计,故对工程计算价款无法确认,所以最终作出了驳回起诉的判决。该判决的依据是合同的约定:“工程竣工后5日内,乙方(原告)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甲方(被告)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结算报告由甲方呈报给业主方,工程结算资料包括送审资料清单、工程结算书、各项结算调整的依据、内容及费用”。而本案,原告重庆某计中心是基于被告上海某公司在收到了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之后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按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总包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相关条约严格执行,甲方在每收到业主方支付的进度款后以本分包合同总金额为依据按同比例关系支付给乙方(7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重庆某设计中心支付应付的工程进度款。所以两案基于的基础事实及合同约定条款是不相同的,且诉讼请求也不相同。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
审理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并不构成重复诉讼,并判决被告上海某公司向原告重庆某设计中心支付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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