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2 23:48:17 查看152次 来源:黎栋律师
张谷荣2012年9月10日入职广东得旗公司,双方签订了两次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
2018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向张谷荣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张谷荣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请张谷荣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张谷荣于当天收到该邮件并在《员工签收》回单联签名确认。
张谷荣离职前平均工资为8442.5元。
2018年12月4日,张谷荣申请仲裁,认为公司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违法,要求公司支付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9785元。
仲裁委裁决认为公司属合法终止,无需支付赔偿金,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54876.25元。
张谷荣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张谷荣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提出续签合同,公司终止合法
公司主张系因为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并提交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签收回单、来回快递单及邮寄凭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显示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张谷荣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张谷荣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请张谷荣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张谷荣于当天收到该邮件并在《员工签收》回单联签名确认。
张谷荣主张有在寄回给公司的《员工签收》回单邮件中附加了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但公司称张谷荣回寄的邮件中只有《员工签收》回单,并没有张谷荣所称的续签通知,且公司使用的是顺丰快递的签单返还增值服务,张谷荣若要在邮件中加入其它文件要另行收费,而现从回单上可看出张谷荣回寄该邮件是没有另外收邮资的,张谷荣陈述不真实。
结合张谷荣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签名,确认终止劳动关系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原因为“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故本院认定张谷荣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提出续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向张谷荣支付经济补偿54876.25元(8442.5元/月×6.5个月)。对张谷荣要求公司支付张谷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9752.5元,本院不予支持。
张谷荣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第二次合同期满后,我已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公司不能终止
张谷荣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称,我与公司已经连续续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当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我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已成就,公司不得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
公司邮寄强行发出不再续约通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背了法律优先保护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高院裁定: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张谷荣未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谷荣诉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从公司提交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签收回单、来回快递单、邮寄凭证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并结合张谷荣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签名等情况分析,应认定张谷荣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并未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
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张谷荣未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张谷荣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旗利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其据此要求旗利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张谷荣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9)粤民申12014号(当事人系化名)
【实务分析】
按照广东司法实践,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如果强行终止,会视为违法行为,需支付赔偿金,也就是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
本案劳动者在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向公司提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至少从证据看,无法证明劳动者提出过这个要求),所以法院判公司属合法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只需支付正常的经济补偿金。
也算是买个教训吧,只是这个教训成本太高了!本来花10块钱寄个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给公司,可能就多拿5万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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