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6 16:35:31 查看19850次 来源:郭庆梓律师
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
《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由于照相馆必须交付合格的冲洗照片即要交付成果,婷婷的父母与影楼之间成立的是承揽合同之债而非委托合同之债。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影楼擅自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的行为构成对婷婷肖像权的侵害,构成侵权。
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影楼获得利益缺乏法律上的根据,婷婷遭受损失(婷婷父母利用婷婷的肖像获利的潜在可能性遭受侵犯,不管其是否具有利用其肖像营利的打算),故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需要说明的是,依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四种,即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有时,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种债的构成要件,权利人可以通过多个请求权而实现同一法律效果,这就是所谓的“请求权竞合”。本案中,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的行为同时符合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婷婷可以选择追究影楼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责任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请求权。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