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诈骗罪的取保候审

2021/06/01 15:04:33 查看3610次 来源:张兵律师

浅析涉嫌诈骗罪的取保候审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分为强制性强制措施和任意性强制措施,其中取保候审作为强制性强制措施需要事前经过审查批准方可实施,同时也是众多犯罪嫌疑人家属最为关心的问题。在此将我所最近取保候审成功的一则案列作为示例予以讲解: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其表哥赵某某于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将自己的手机借给钱某某告知其支付宝支付密码,对于钱某某借手机的用途犯罪嫌疑人并不知晓。2021年4月1日,犯罪嫌疑人通过查看支付宝转账记录发现有好几笔收入及转出的账单,但是对于收入的来源以及转出给谁均不知晓,且在发现这些现象后犯罪嫌疑人就不再将手机借给钱某某,直至犯罪嫌疑人被抓后才从警官处得知手机被用来走账洗钱。20214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对王某某进行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浦东新看守所。

申请人陆平辉,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刑事专职律师;王洋,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刑事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赵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两位犯罪嫌疑人家属在接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后便预订了423日当天最晚航班分别从福建泉州和厦门赶到上海,凌晨到达上海后由于不知嫌疑人案件情况并且在上海没有认识的可靠律师一宿未睡,在还未上班前通过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官网咨询联系到陆平辉律师和王洋律师,并提前赶到律师事务所楼下等待两位律师,在面谈过程中了解到两位嫌疑人家属对涉案金额、从事的具体工作、是否是从犯等关键问题一无所知,老家父母因为担心也是食不能寝夜不能寐,面谈中律师为了安抚老人的情绪特意与嫌疑人父母视频,在经过对案情详细沟通后于424日签订委托书,上午办理好委托手续便即刻赶往浦东新区看守所绑定预约抢号,于427日上午会见了解案情后便准备取保候审申请材料,429日将材料送到承办警官办公室,由于五一假期办案警官休息但刑事拘留最多三十日,因此要在刑事拘留三十日期满报请批准逮捕前把握第一次取保候审的机会,时间紧迫争分夺秒。

 经过漫长的等待五一假期结束上班第一天律师便去刑警支队联系承办警官,家属和律师已经心急如焚,终于在刑事拘留即将三十日届满前59日晚上十点接到嫌疑人王某某家属通知人已经取保出来并送来感谢。然而嫌疑人赵某某家属在510日刑事拘留三十日期满仍未接到取保通知,在联系嫌疑人赵某某家人后,律师找到承办警官了解到相对于嫌疑人王某某 ,赵某某涉案金额更多情节更重已经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了解到这一情况,律师开始重新审视案情变换思路拿出新的方案,在检察院审核是否逮捕的七天时间内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嫌疑人赵某某家属于515日晚间接到取保候审通知。

经过两次不同时间段的取保候审,结合会见嫌疑人了解到的案情,以及和律所同事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交流,现对两位犯罪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做出如下盘点:

 理由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的罪名是诈骗罪为经济类犯罪,系非暴力性犯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理由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其近亲属愿意以财产担或提供保证人担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1)遵纪守法;(2)经传唤及时到案;(3)不干扰证人证;(4)不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理由三、客观上犯罪嫌疑人的手机支付宝虽有走账,但其只是正常的将手机借给钱某某,对钱某某用其手机走账并不知情,且在整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未曾获利。主观上犯罪嫌疑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亦不存在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并且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都能如实陈述,毫无隐瞒,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行为对于侦破案件及后期的调查取证都起到重要作用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严重的不良后果。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可教育挽救性较高,在羁押期间,已经受到了该有的教育与惩罚,经过这段时间的反思和悔过,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此深表悔意,故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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