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事件维权下的刑事视角分析

2021/06/02 11:18:24 查看1129次 来源:叶文波律师

近日,有关特斯拉车主张女士维权的新闻不断涌现在各大媒体,事件细节不得而知。本文事实仅通过网络收集得到,对其客观、真实性不做深究。作为执业多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本人仅就该起事件发表一些个人看法。

一、事件梳理

2021年2月21日,上海“维权”车主张女士的父亲张先生载其亲属共4人,沿341国道行驶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当日晚,交警判定张先生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特斯拉在对车辆数据的查看与分析后,称车辆制动系统正常。

2月22日凌晨,张女士将车辆拖至河南圣易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位。

2月25日,张女士将车辆首次贴上封条,禁止任何人接触车辆。

3月5日,张女士表示不相信特斯拉的后台数据,拒绝对车辆进行监测并将贴着封条的事故车辆放置在特斯拉郑州福塔展厅大门外的停车位。

3月6日,张女士在特斯拉门店将写着“刹车失灵”的条幅贴到车身上,并通过拉横幅、使用喇叭传播特斯拉负面言论等方式吸引关注,影响了门店的正常经营秩序。

3月11日,张女士通过个人微博公开特斯拉此前电话中提到的车辆事故发生时的后台数据。

3月13日,张女士到特斯拉郑州福塔门店用喇叭播放特斯拉负面言论,并在车身用红漆喷绘“刹车失灵”文字。 4月8日-12日,张女士将事故车辆拖至郑州会展中心入口,制作编写特斯拉相关文字展板,并聘请两名模特站在事故车旁。

4月17日张女士将事故车辆拖至郑州华丰物流汽车产业园,并用喇叭播放、用车辆展示特斯拉相关负面内容。

4月19日张女士在上海车展特斯拉展台谎称怀孕进行过激维权。

4月20日,张女士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二、法律分析

1、张女士维权的手段过激,应该被行拘还是刑拘?

不少网友在看到张女士被拘留之后都误以为张女士已经构成了犯罪,触犯了法律。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张女士只是被行政拘留。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张女士在特斯拉展厅内发表过激言论等行为是否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有其他企图,我们不做深究。从其行为表现来看,其程度并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构罪标准。但是,这并不表示张女士不必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这里的寻衅滋事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张女士的行为虽然达不到《刑法》中寻衅滋事罪的标准,但是该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张女士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其成立需要满足特定的行为构造: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一系列行为构成如若完成,便是敲诈勒索既遂。

结合该事件,张女士发表过激言论以及实施过激行为并被行政拘留已经说明张女士的维权表现已经达到了威胁、恐吓的地步,符合敲诈勒索的行为实施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敲诈勒索的对象是他人即公私财物。这里就涉及到具有损害赔偿权的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所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权利人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要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系相关民事法律明确规定赋予的权利。

下面就《损害赔偿请求权》展开表述: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 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根据很多,但主要有二种:

(1)、侵权行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违约行为。因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受害方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原因如基于保险合同、相邻关系、不当得利等也可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共同之处,也有不同点:

(1)、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根据是侵权行为,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根据是违约行为;

(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原始之债请求权,即在这种请求权产生之前,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使方法不当(不当方式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处理)也不应该成立敲诈勒索罪。典型的损害赔偿权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关系的案例是当年的“三聚氰胺”案件,郭利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之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于2017年4月7日改判被告人郭利无罪。从一个为了孩子维权的父亲到被判入狱的敲诈勒索犯再到无罪释放,是我国《刑法》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态度的转变。其实在实践中存在许多请求权正当但手段不正当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情况。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崛起甚至一家独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关系也变得事实上不对等(霸王条款,维权困难)。对于因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手段不当而认定为敲诈勒索,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上都是不公平的。事件中张女士的不当维权手段已经受到了惩罚,如果再将其争取权利的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确有不妥。

3、张女士与特斯拉之间存在那些法律关系?

张女士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其和特斯拉之间仍然存在民事法律关系。首先、张女士与特斯拉之间存在机动车买卖法律关系,合同已经生效且车辆已经交付。特斯拉负有向张女士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车辆(完好)的义务,后续如果车辆出现问题,特斯拉方将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机动车的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又对受害者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具体行使权利的时候,张女士既可以向特斯拉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向特斯拉请求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这些主张都要基于合法有效的证据。

至于侵权的类型,该事件属于产品责任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除产品生产者对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外,其余事由由受害方承担。

作者:北京元品律师事务所:叶文波

2021.5.4

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名称

叶文波,法学博士,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近20年,专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等刑事案件的辩护,以及企业刑事风控与合规,刑民交叉等业务。其在民、商事诉讼、仲裁等领域近年代理了大量案件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擅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是国内优秀的复合型实力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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