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下的债务,妻子也要共同赔偿?

2021/06/03 10:01:28 查看993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关键词:债务

案情:2004年,赵某在成都开了一家保洁公司,生意有点小成,但也因为如此,赵某有点耐不住寂寞了,本就40多岁的他,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了只有16岁的王某,赵某对王某十分有好感,便立马追求王某,两人很快就一拍即合,成立了情人关系。

赵某的妻子李某发现了自己丈夫的出轨行为后,便前往法院起诉离婚,但是赵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一定会痛改前非,跟王某断绝来往。于是法院不同意李某的离婚诉求。但是李某发现,自己的丈夫赵某仍然是我行我素的状态,两人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赵某跟王某同居后,又重开了一家保洁公司,但是生意却不景气,两个人也因为钱的事情经常吵得不可开交。在2007年的年初,两人彻底断绝了来往。但就在2007年的8月份,赵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王某在法院上递交的诉状上称2005年到2007年年初,赵某累计找她借了人民币30000元,并且还向该法院提供了借条。王某说,自己最近特别缺钱,曾多次找赵某追讨债务,但是赵某都拒绝了。所以王某请求法院要求赵某偿还债务。

在庭审中,赵某称自己与王某之间的30000元是他自己跟王某开公司共同投资的款项,并不是借款。至于那张借条是王某逼迫他写下的,并不是他自愿的。

而赵某的妻子李某,在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感到十分委屈,那天的庭审,李某并没有去。只是自己跟法院递交了一份答辩状,李某称,赵某长期花天酒地,两人的夫妻关系已经走向了灭亡,经济方面也是各自独立的,李某称赵某跟王某的债务与她无关,她没有义务分担自己丈夫欠下的风流债务。

法院认为,王某出示的借条是有效的,因为赵某没有出示自己被逼迫写下借条的证据,所以认定了王某跟赵某的债务关系是成立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法院认定这笔钱是夫妻的共同债务,王某要求赵某和李某共同偿还债务的请求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法院最终判决了赵某和李某共同偿还王某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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