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分析-产假期间工资发放及劳动关系解除

2021/06/04 11:42:52 查看1261次 来源: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二、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关系

1、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2、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三、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解除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四、可解除劳动关系情形

有以下情形时,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期内的女员工如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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