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7 21:53:56 查看142568次 来源:黎栋律师
在公司因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股东申请司法解散等原因而解散,却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清算期间债权人有权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现行法律中对于强制清算程序中债权利息应计算到何时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计算至强制清算案件受理之日。
一、根据类推解释原则参照《企业破产法》中债权利息计算原则,计算至强制清算案件受理之日。
现行公司法律体系并没有针对强制清算程序作出完整的具体规定。而作为解散清算类型之一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二者具体程序操作上具有极强的相似性,故在处理强制清算案件时,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类推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故强制清算案件中,附利息的债权应自强制清算案件被受理之日停止计息。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发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参照《企业破产法》中债权利息计算原则,计算至强制清算案件受理之日。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九条规定,“强制清算程序中法律无相关规定之事项,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这为强制清算程序类推适用《企业破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北京等地省高院出台的文件明确规定附利息的债权在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停止计息。
2009年,北京等地省高院纷纷出台文件,明确规定附利息的债权在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停止计息,这些文件已经实施多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极强的路径依赖,而其他观点鲜少有法院的明确文件支持。根据统一裁判规则、维持司法连贯、捍卫司法权威的精神,实践中一般均计算至强制清算受理之日。
关于强制清算程序中附息债权止息日问题,目前并没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只有部分地区法院通过颁布文件加以区域性统一,如果当地法院未颁布相关文件,则可以通过检索受理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的案例,看是否形成统一裁判规则。如果以上二者均不存在,可参照适用利息计算截止至强制清算受理之日以固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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