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数学的思维浅谈盗窃与抢夺的区别(思学律师事务所.蔡明)

2017/12/08 17:31:43 查看193次 来源:蔡明律师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1、从刑法条文上去区分二罪的标准只有“盗窃”“抢夺”两个词的区别。依照一般人的观念,窃者,秘密也。夺者,公然也。刑法本来对盗窃罪手段是限制为秘密,后来因为生活改变,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许多不是秘密的盗窃。比如在公交车上扒窃,一般小偷扒窃的都是不为人知的,但是现实中出现小偷扒窃的时候,被害人不知道,但是其他乘客知道,只是知情的乘客没有吱声,导致扒窃既遂。事后我们按照一般的观念来评价这个行为肯定是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他罪。所以就出现了张明楷教授所称公开盗窃说,张明楷教授认为盗窃、抢夺、抢劫三罪的标准以手段的暴力程度来区分比较合理。张明楷教授认为,盗窃罪是以平和的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抢夺罪是使用轻微的暴力,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抢劫罪是使用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2、这种以暴力程度来区分三罪标准的方法具有合理性。第一,解决了传统盗窃罪秘密说不能自圆其说的公开盗窃情况。依照我们的一般观念,在公交车上扒窃肯定是一种盗窃,但又确实不符合秘密性,最后仍然定盗窃罪的合理性。其实在现实中很多这样公开盗窃的例子,比如说随着监控的普及,被害人通过手机终端发现小偷在家中行窃,但是因为来不及赶至家中制止,小偷的行为定盗窃罪肯定无异。还有实务中我碰到过,被害人到烟酒回收店去将烟酒兑换,店主查看烟酒后,以烟酒不真或者压价导致交易失败,再将烟酒退回被害人的过程中,短斤少两藏了2条香烟,而被害人没有发觉的情况,事后这种情况定盗窃。肯定没有人认为被害人是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财物。第二,抢夺和抢劫都规定了致人伤亡的结果加重犯,反面证明了抢夺和抢劫都具有手段上的暴力性。

  3、按照上述观点,被害人将没有熄火的汽车停在5米身外,犯罪嫌疑人当着被害人面将汽车迅速开走的行为肯定构成抢夺。(暂且不讨论抢劫)但是如果把这个距离扩张到50米、100米、500米之外,嫌疑人把汽车开走的行为还构成抢夺吗?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500米之外以平和的手段开走的行为肯定构成盗窃。同样是开走汽车的行为,行为本身没有变化,为什么距离决定案件性质的变化呢?我觉得我们应该思考暴力背后的含义。或者我再做一个列举,我们把暴力按照程度等级分为1~10级,1~3级的暴力是非常轻微的,符合我们正常观念中盗窃使用力气拿走财物的行为,7~10级符合我们正常观念中夺的行为。但是如何区分4~6级之间暴力的问题,是我们刑法无法回答的问题。因为刑法属于工科兼文科,学文科的人没有学理科人具备的量化观念,我认为理解盗窃与抢夺可以理科的思维用数字来代替。首先我认为暴力是对被害人对财物占有关系的割裂,暴力的程度可以用上述数字来代替。以5为界,5代表被害人能否知情并及时恢复占有关系。1~4代表①不知情+来不及恢复占有关系(不知情当然不知道反抗,其实就是一个条件:不知情);②知情+来不及恢复占有关系(比如上面举的500米盗窃的例子)。6~10代表:①不知情+来得及回复占有关系(比如说,乘人不备的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从被害人身后夺取财物,被害人开始不知情,夺取的瞬间如果静止的话,被害人还是可以恢复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只是犯罪嫌疑人迅速逃离,导致占有关系越来越弱,直至中断。)②知情+来得及恢复占有关系(这就是公然抢夺,当着被害人的面抢夺,夺取的瞬间如果静止的话,被害人是可以恢复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只是犯罪嫌疑人迅速逃离,导致被害人来不及恢复占有状态。)

  4、虽然我这是通过理科的思维,将盗窃与抢夺进行量化,但是对于暴力程度为5的盗窃和抢夺各平分秋色的情况,目前还没有更好的理论解决这个问题。这也许就是法律的残缺美吧。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今天我们在法律量化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小步,也许将来在法律的量子化级别上会前进一大步。但愿更多其他学科的人,将其他学科更多的知识运用于法律,祝愿法律的明天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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