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状告镇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集体获胜诉

2021/06/10 14:32:38 查看4077次 来源:黄艳律师

2001年5月,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村响应国家有关支持农民多种经营、规模经营,发家致富的政策,号召村民们发展养殖产业,以解决村民就业问题。经村委会决定,将村北的一处半废弃的低洼坡地承包给本村35户村民作为养殖基地,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合同期满后村民们可以续签合同;承包期间,村里不再为养殖户安排其他工作。李桥镇人民政府对此批示同意。签订承包合同后,村民们依照合同的约定向村委会支付了承包费(每年每亩200元),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将原本荒芜的土地进行了平整,并陆续建设起养殖用房及各种附属设施,开始了艰辛的养殖创业之旅。2011年5月,村民们与村委会续签了合同,约定承包价格三年一调整,一年一付款。

2013年11月13日,李桥镇人民政府向养殖基地内全部村民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认定村民们建设的养殖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北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进行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故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自行拆除。

2014年3月中旬,11养殖农户委托了黄艳律师,代为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李桥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14年5月中旬,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黄艳律师以及镇政府代理律师展开了一场公堂上的舌尖之战。政府方代理律师强调,养殖农户们的养殖场均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设”,政府执法恰当。而黄律师深谙现阶段司法公正鲜有触及政府实体违法地带,多以程序违法判决被告败诉,故将法庭辩论的重点敲定在镇政府执法程序违法方面被告未依法在《限期拆除通知》中向原告告知诉权及诉权行使期限;被告以限期拆除通知违法替代了限期拆除决定,从程序意义上来讲,限期拆除通知应当是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前置性程序,目的在于确保原告的知情权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有法定立案、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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