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连环买卖的过户纠纷

2021/06/10 16:17:12 查看329次 来源:黄艳律师

导读: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房屋的买卖在现如今也越来越频繁。由于房价一直居高不下,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商品房的仍然不多,大部分人采取通过从原房主手中购买二手房屋的方式实现自己安家的需求。但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房屋连环买卖的尴尬情况,即原房主A持有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其将房屋出卖给二房主B时由于种种原因并未进行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当二房主B将房屋出卖给最终买受人C时,C直接要求A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这时可能由于房价大涨或大跌,导致ABC之间不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最终产生过户纠纷。在具体提起诉讼时,该类纠纷在不同的法院间出现了不同的判决。

律师说法:有效合同并不能必然保护买受人权益,还需多种途径共同运用

一、过户纠纷中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A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B返还房屋。A主张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即其与B之间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实际上并未发生转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此条规定确定了物权与债权两分的原则。故AB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对于A的诉讼请求由于缺乏成立的前提条件,故应当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

第二种情况则是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对C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CA的抗辩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于上述情形中AB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BC之间至少存在一个使用权转让性质的合同,故不属于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无权占有,诉讼请求缺乏构成要件,故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