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转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2021/06/10 20:07:43 查看3374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案例简介]

2013年3月,尤某与北京JL建筑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尤某组织施工队,向JL公司辽宁省营口市WD广场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提供劳务。至今,JL公司尚欠尤某劳务费240万元。2016年1月9日,尤某向JL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合同律师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JL公司收到起诉状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称:系争法律关系、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本案应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在辽宁省营口市,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辽宁省营口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北京市门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JL公司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不是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律师解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地域管辖沿革

1、2005年1月1日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生效前,多数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2、200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4日前,即《施工合同解释》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生效前,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处理。

3、2015年2月4日后,即《民诉法解释》生效后,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受理,属于工程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哪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工程地法院专属管辖?(以北京为例)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5年12月31日生效)第九条规定,下列七个案由适用工程地法院专属管辖: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六)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