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相关理解。

2021/06/15 13:29:42 查看2806次 来源:唐梦舟律师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也逐步的在完善当中,尤其是《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更是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随着离婚率的逐年攀升,离婚程序、离婚子女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成为咨询最多的内容之一,今天就带着大家走进《民法典》中的离婚子女抚养权这一话题,看看关于这一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四十一条至第六十一条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个是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一个是抚养费的问题,一个是关于抚养权变更的问题,还有一个是探望权的问题。

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而言,不满2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父母双方协议不满2周岁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2周岁以下子女抚养的问题已经完全明确。对于已经满2周岁的子女而言,涉及抚养权的问题则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一般可以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由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按照最有利与子女的原则以及考虑父母双方实际的情况去进行判断。比如一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不能再生育,孩子出生之后一直随一方生活,或者一直随一方父母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不宜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以及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等等,需要综合去进行判断,可以一方进行抚养,也可以约定双方轮流抚养等。关于继子女的约定,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离婚后仍由其生父生母抚养。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而言,应当尊重其意愿,由子女自己选择随父亲一方还是随母亲一方生活。

就抚养费而言,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从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出发,来进行确定。当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出原定数额时,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亲或者母亲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同时父母不能因为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父母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情况下不得私自变更子女的姓氏。这之中涉及到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子女姓氏变更等问题基本上已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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