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流押条款

2021/06/17 11:16:45 查看4300次 来源:黄金枝律师

生活中的合同千千万万,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没有出现过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究竟什么样的条款被称作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

流押条款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抵押人届期不偿还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有权直接获得双方约定的抵押物的一项约定,流质条款是设立质权时的类似约定,总的来说,就是在债务人无法及时履约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就直接获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我国民法典生效前,担保法就已经明文规定,订立合同不能约定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看似简单的规定背后,有立法者对于社会正义与公平的深刻思考。如若当事人之间约定债务无法及时履行即剥夺债务人对于抵押物的所有权,那么债务人很可能在情急之下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抵押决定,将明显高于借款价值的物品用做抵押,届清偿期时抵押权人可以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严重违背我国民事法律中的平等、公正原则,明显不利于抵押人,因此担保法律法规对于流押和流质条款的订立持明确的否定态度。

民法典出台后,对于包括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在内的担保法律规定也被纳入其中,对于流押和流质的具体制度也得以确立。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于流押和流质的否定评价在民法典背景下并不能当然地否定整个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中出现了流押条款或者流质条款,该条款无效,合同中的其他部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然有效。那么民法典生效之前的合同中的流押条款应当如何处理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生效前约定的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效力的规定也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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