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中的担保责任

2021/06/17 13:45:07 查看374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武汉债务中的担保责任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黄某王某100万债权,陆某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王某不依约清偿债务时,陆某即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清偿期届满,债务人王某并未依约清偿债务,债权人黄某遂要求王某清偿,并要求保证人陆某承担保证责任。但王某陆某均未履行清偿义务。此后四年,黄某再未向王某陆某要求清偿。四年后,债权人黄某再次找到债务人王某,要求清偿,并与王某达成还款协议。但王某没有清偿能力。黄某于是要求保证人陆某履行保证债务的清偿义务,但遭到陆某的拒绝。

  第一,该武汉债务案中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起算。因此,黄某王某重新达成还款协议后,黄某王某之间债务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起算。

  第二,该武汉债务案中陆某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据状态标准即可判断。

  第三,该武汉债务案中债权人黄某在保证期间内即要求保证人陆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自债权人黄某请求保证人陆某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在黄某陆某之间产生保证债务,从此开始起算该武汉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四,该武汉债务案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仅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而保证人没有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的,该行为与保证人无关,保证人享有时效抗辩权,有权拒绝清偿。因为,债务人放弃主债务的时效抗辩权不应不合理的增加保证人的负担,并且主债务与保证债务虽然有主从关系,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债务,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各自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本案中,保证人陆某有权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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