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8 16:01:26 查看1923次 来源:张月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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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参考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5090号深圳市H有限公司与王某娥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虽然H公司交的《员工手册》有约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并有王某娥签名确认,但该条约定明显不合理,有失公平,本院认定为无效约定,H公司应当按王某娥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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