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事热评-手持蟑螂碰瓷餐厅,因敲诈勒索被拘留

2021/06/21 18:53:53 查看1219次 来源: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实概况

近日,广东深圳一男子24小时内在两家不同的店内都吃出蟑螂,并向商家索赔。两家店因抱着息事宁人的心理,分别向男子赔偿了1000元和800元。

事后,店员查看监控发现事有蹊跷,于是报警。

警方通过调查监控发现,该男子吃饭时手里拿了“东西”,在左手递右手的过程当中,东西直接掉到了桌子上。然后又看了周边的环境,立马用手捂起来,又换到右手,当下青菜的时候,一起把这个东西下到锅里面。

目前,蔡某因敲诈勒索被警方行政拘留。

本起案件中,蔡某利用商家想要息事宁人的态度进行敲诈勒索,已经达到行政处罚标准,因此被警方予以行政拘留。若是还有其他情节构成刑事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

一、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蔡某两次在餐厅中,自带蟑螂并以“吃出蟑螂”为借口要求商家进行索赔,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敲诈勒索,可以进行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蔡某对餐厅的两次敲诈勒索行为未达到《刑法》中数额较大的标准,若是只有两次也不符合多次敲诈勒索中的多次(两年内三次以上),因此仅针对蔡某的两次敲诈勒索行为,暂不构成刑事犯罪,若是日后有新证据发现数额达标或者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虽然目前蔡某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需警惕,防止越过刑法高压线。敲诈勒索行为具体在刑法中规定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三条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三、民事责任

作为一家餐饮公司,食品卫生与安全始终是大众所关心的问题,若是因为蔡某的行为给公司的商誉造成毁损,影响公司名誉,公司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具体在《民法典》中规定为: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律师建议

法律既保障着社会的整体运行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又通过惩罚犯罪起到法律的指引和评价作用。

正常的消费者维权应予支持,但是切忌贪小便宜吃大亏,因为想要走捷径很可能导致误入迷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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