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3 15:45:37 查看1173次 来源:黄金枝律师
在《民法典》中,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可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种分类会产生对于民事行为的实行效力存在不同。在网络迅猛发展的趋势下,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通过购物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会怎样认定呢?
案例简介:张某有在某网络平台购买需要的商品的习惯,在某一天家中被快递公司送来一台全新的电视机,但是张某并没有进行相关产品的购买。经过询问之后,才知道是当张某不在家时,其子(十周岁)用她的手机登录其平台账号,在滑动网页时看到该款电视机,并进行操作予以购买的。张某认为,此项购物订单并非自己操作,其子的购买行为也是在没有经过家中大人同意下实行的,是未成年人的行为,因此与商家沟通不予接受该款电视机。而商家的意见则认为,该购买行为是通过正常账号登陆,并且对于购买人的行为能力没有一定的知情。因此,自己的货物并没有质量问题,张某应该有义务正常付款收货。基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协议,产生了争议。
《民法典》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实施合同行为时不具有相应的合同效力。上述案例中行为人为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民法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未成年人的认知与理解能力还存在一定的欠缺,对于做出的超出其年龄范围的支付金额,不具有承担履行能力,其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需要父母的追认来予以确定。因此,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效力要考虑其具体的行为来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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