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的条件和作用有哪些

2021/06/24 11:00:16 查看1336次 来源:赵丽律师

遗产继承涉及到钱财的问题,因此,在生活中常发生遗产继承的纠纷。公民在生前立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财产作了安排,可以有效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的发生,要是对遗嘱进行公证,那么遗嘱的法律效力就更高了。遗嘱公证的条件和作用有哪些?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整理了相关的知识点,请大家阅读。

一、遗嘱公证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离婚后发现对方仍有财产分割的,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

  婚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在举证能力的分配上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只有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实因客观因素无法取得的材料,或者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或者涉及国家 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遗嘱公证的作用

  公证遗嘱的形式高于其它遗嘱形式,具有优先性,这是遗嘱公证的最大好处。这种优先性体现在该遗嘱是在国家公证机关按法定程序做成,其真实性、合法性为国家公证机关所认可。

  继承法在规定了公证遗嘱形式和效力的同时,也规定了其他四种遗嘱形式和效力。任何一种遗嘱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人均可自由选择,公证遗嘱形式和自书、代书及其他遗嘱形式都是公民表达自己意愿的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应受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遗嘱公证的效力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的最大作用就是防止因遗产分割问题引起家庭纠纷。因此,公民在立好遗嘱之后,再办理遗嘱公证,可以更好地避免继承纠纷的发生。如果您对此还有不懂的地方,不妨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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