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民间借贷纠纷要点梳理

2021/06/24 15:29:54 查看1024次 来源: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民间借贷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规定。

二、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供的证据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

被告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视为借款合同成立的情形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五、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六、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依据

1、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2、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3、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4、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七、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八、民间借贷利息

1、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处理方式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没有约定利息的处理方式

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息的处理方式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4、 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的处理方式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处理方式

1)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利息起算时间适用新旧司法解释的标准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新司法解释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九、民间借贷中的担保人及担保方式

1、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2、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3、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民间借贷中的夫妻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第一,共债共签。夫妻双方以共同签名做出的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例如,共同在借条、还款计划书、还款承诺书、电话录音、微信聊天、信函中明确表示共同债务的意思的。

第二,以实际行动表示认可的。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方式作出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第三,实际上享受了利益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如何判断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一般而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

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和谐、当地经济水平、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悉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3、哪些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行为?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较常见的有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等情形。

审判实践中,判断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例如,夫妻一方负债系用于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的;

3)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投资,另一方虽未直接参与经营、投资但分享了经营、投资收益的;

4)其他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

4、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

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

3)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

4)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

5)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6)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

7)借款人的借款行为违法,且违法所得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8)借款的用途有悖公序良俗,违反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目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

9)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

10)属个人债务的其他情形。

6、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如何承担?

夫妻一方非因家庭利益而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基于家庭利益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利益归属于家庭的,则担保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7、夫妻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8、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的一方是否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需要承担清偿责任。民法典第1089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一、民间借贷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十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的性质认定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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