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9 21:37:57 查看19730次 来源:黄金枝律师
涉及到不同物品的租赁合同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合同形式,无论是小到涉及的共享充电宝的租赁,还是大到涉及到不动产房屋的租赁,但是在租赁合同中比较特殊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形式。具体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租赁期间没有进行具体的约定、并且经过法定程序也不能符合法定租赁期限的合同。以下将对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认定进行简要的阐述:
在认定不定期租赁合同时,需要与未约定期限的租赁合同这一概念进行仔细的区分。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于租赁期限没有约定的,若在合同成立后对于租赁期限进行了相关的补充,达成了协议。或者经过其他的合同条款可以确定租赁的期限,因此,这种租赁合同仍然不属于不定期的租赁合同,而是应该认定为定期的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应该具有的构成要件:
一、合同的出租人与相对方的承租人在订立的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的期限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对于租赁期限在合同中没有条款可以进行借鉴,因此难以分析判定;
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对于租赁期限的确定没有形成补充的协议,按照订立的租赁合同相关的规定,或者根据日常的交易习惯也不能对于租赁期限进行确定。
根据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特殊性,租赁期间的时间不够明确,我国法律赋予合同的任一方均享有解除合同的的法律权利,即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自己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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