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让与担保分析

2021/07/01 16:12:46 查看2186次 来源:黄金枝律师

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为了保证债权得到实现,通常会设定一定的担保,具体的担保形式包括人保与物保、以及混合担保。在人保中,又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形式。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担保形式——让与担保。对于这种新型的担保形式许多人是很陌生的,但是在现实中也是被许多人采用的,基于此也会带来许多纠纷。

案例分析:某公司与杨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债权人为杨某,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真正的进行房屋购买,双方真实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两方存在债权债务的履行。在订立合同之后,双方没有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这种约定并不是较为典型的担保方式。因双方约定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杨通过将该商品房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保证债权债务的实现后因发生冲突,杨某直接请求享有该商品房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法院在对于双方合同的目的进行认定时,需要探究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一方当事人主张其为借贷合同,而另一方则主张该合同为担保合同。经过审理认为,以购买房产的形式进行担保,请求直接享有所有权的行为是违背禁止流押条款的规定的。因此,法院判定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在涉及债权债务的关系中,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为其进行担保,因为房产涉及的金额过于大,许多人会违背让与担保的最初目的,导致的纠纷有许多。因此,在选择担保形式的时候,双方要注重具体内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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