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案例分析

2021/07/01 16:48:45 查看11951次 来源:黄金枝律师

基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形下,可以进行自行约定。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涉及到不良的格式条款,未尽到提示义务,以规避自己的应该承担的责任,甚至加重对方的责任、减少对方享有的权利。

案例简介:2017年,原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汽车,在被告某财险公司投保了“通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条款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乘坐或者驾驶被保险的车辆期间内发生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18年,李某乘坐投保的汽车在高速行驶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该车严重损坏。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救援经过几个小时之后,张某驾驶货车经事故现场附近时,该车无端闯入救援现场,连续冲撞被投保的汽车以及事故现场的其他救援车辆,造成李当场身亡。事后,该运输公司向财险公司进行理赔,该财险公司拒绝对方的请求。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合同的成立效力、事故的发生意见一致但是对李某意外死亡的情形是否属于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存在较大的争议。对本案保险条款中对于在车辆乘坐中的表述,不能作字面简单的解释和适用。李某虽然不是在乘坐车辆行驶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但是在事故发生后,因为该车辆损坏,不能移动,李某在施救作业区内进行救援,整个过程应该认定是在乘坐该车辆空间扩展李某意外死亡的情形属于合同中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原告的诉求应当支持。

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与应用,应当综合考虑,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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