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例

2021/07/01 17:45:43 查看1625次 来源:黄金枝律师

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合同构成要件中重要的主体部分,特别是在合同中涉及到一些特殊主体,在合同的履行时更应该注意。例如在合同中涉及到儿童时,更应全面保护。保护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发展,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因此应该对于未成年人进行更加严格的保护机制。

案情简介:为五岁的儿童其父亲家附近的某一家培训机构为其购买了游泳的课程机构的儿童游泳教练。在教学授课的过程中,多次使用水盆泼向王的脸与头部位在回家之后情绪十分低落,经过询问之后,家长便知道了实际情况。在与教练进行沟通不能达到一致后,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经过这件后,王某出现了一系列的情绪问题在医院检查后诊断为:王某的症状属于急性应激反应,建议应该专业医院接受及时的心理医生治疗诊断之后,王某的父亲要求与该游泳培训机构沟通,要求对方解除培训的合同,但是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最终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根据游泳培训合同的特殊属性,案合同的人身属性具有严密性对于强制履行不适宜。因为教练的培训教学方式存在不适当导致王某受到一定的心理创伤不能正确履行合同,现在要求与培训机构解除合同,应该得到支持。是一名儿童身体与心理都应该得到保护,但是教练却采取不适当的方式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后果应当对案件中的儿童与家长真诚道歉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的游泳培训合同予以解除、返还相关的费用并且进行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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