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到了“星期猫”导致自家名贵猫死亡,损失谁来赔?

2021/07/06 17:45:55 查看1062次 来源:刘堂律师

案件简述

20201030日,郭某以2000元的价格向付某购买一只小猫,双方于1031日晚10:30分左右在北京某车站进行了实物交付。

2020116日上午,小猫口吐白沫死亡,郭某饲养的一只大猫因病入院检查,并被确认为猫瘟,于118日住院。11820时,宠物医院下发病危通知书。大猫于1111日病亡。

郭某认为付某在交付小猫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导致自己遭受损失,遂诉至人民法院。

就此事件,郭某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胡素卫律师代理,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分析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付某出卖的涉案小猫几天内发病身亡,且付某自身饲养的与涉案小猫一起的猫咪亦发病,二者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因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郭某要求付某退还货款2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其他损失,结合案件情况及因果联系等因素,本院综合酌定付某赔偿郭某1000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审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郭某货款2000元;

二、被告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郭某损失1000元;

三、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付某作为出卖人对交付的买卖标的物的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与普通货物买卖有别的是,活体动物买卖的经营者在交付其所售的活体动物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履行检疫义务。销售商品应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小猫被郭某买回后,相对较短时间内即出现口吐白沫、精神不振等症状,足以说明其购买的小猫身体状况不良,而且事发第一时间郭某就将小猫情况告知付某,付某表示其一同购买的另外一只也死了,郭某原先饲养的大猫随后也因病不治身亡。上述材料足以证明小猫在购买时已经生病,并传染至大猫致死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付某对大猫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郭某饲养的大猫可谓是经历了一场无妄之灾,何其无辜。上述案件也算给广大铲屎官提了个醒,在购买新宠物时应要求对方按照正规流程对交易动物进行检疫并出示相关证件,以此保证交易动物的健康。此外,将新宠物带回家中,最好隔离一段时间或者进行体检,以防新伙伴殃及原住民,保证原住民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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