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X某与Z某系QQ网友。2021年4月4日下午,X某将Z某带至其暂住地,采用按手、强行脱裤等方式,强行与正处于生理期的Z某发生性关系。
经查,Z某的QQ资料显示其年龄为13岁。Z某就读于某学校七年级,身高4350px。2021年3月15日,X某通过QQ加Z某为好友。2021年4月3日,Z某在其同学L某的陪同下与X某及好友赵某相约见面。在四人见面聊天时,赵某问Z某:“你长那么高,几年级的?”Z某回答:“我七年级的,和L某一个班级的。”赵某当时曾和L某开玩笑说:“为什么同样时七年级的,你长这么矮?”X某当时在场亦听到他们之间的对话内容。2021年4月4日下午三时许,X某再次约Z某见面,Z某应允。见面后,X某将Z某带至暂住地(Z某此时即表示不愿随X某进屋,但X某拽住Z某的手进屋),用手按住Z某的双手,强行与Z某发生性行为。其间,Z某明确表示不要,并试图挣脱,未果。事后,Z某的家长得知此事立即报警。案发后,经医院诊断,Z某处于经期,处女膜3点、9点、12点可见裂伤。
【庭审情况】本案因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受害人,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人就本案作了有罪、最轻辩护,认为被告人X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案情,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X某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X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律师分析】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行为。就奸淫幼女的定罪问题,实务界认为,由于幼女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辨别和反抗的能力,一般来说,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幼女是否同意或者是否抗拒,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且考虑到幼女的生理特点,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官与幼女的生殖器官接触,即视为强奸既遂。(详参周峰主编:《新编刑法罪名精释》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9月出版,第1029-1031页)本案中,被告人X某在违背被害人Z某意志的情况下,仍然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且被害人Z某未满14周岁(系幼女),此时,对X某行为应认定奸淫幼女。
因奸淫幼女的行为涉及量刑时须考虑从重处罚,在对该行为进行认定时,须谨慎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第19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本案中,被告人X某在与被害人Z某通过加QQ好友时,查看过Z某的QQ资料,QQ资料即显示Z某为13岁。当然,这并不足以认定X某明知Z某未满14周岁。但在X某与Z某第一次见面时,通过Z某与赵某的对话,X某已经知晓Z某为七年级的学生,已经可以认定X某应当知道Z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了。尽管Z某的身高有174㎝,但从Z某的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方面已经可以观察到Z某可能是幼女,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是合适的。
就本案的量刑方面来看,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基于此,在对被告人X某量刑时,应当考虑从重处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的规定,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再考虑到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认罪认罚,法院判处其四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亦是合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