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8 22:09:25 查看5205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来自江西的李先生于2020年2月18日入职东莞一家环保公司,职务为主管,单位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买有社保。
2020年4月6日,他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事故,被送去常安医院住院治疗,主要伤是脑震荡,住院十天,出院医嘱休息半个月,2020年5月6日复查再次到医院治疗,治疗意见是休养一周。
李先生打工这么久以来,第一次发生工伤事故,一下子不知道如何处理为好,遂在网上咨询到了笔者,笔者耐心地倾听他的遭遇,并指导他走好以后的每一步。
由于进去还没有开始发一整个月的工资,公司开始打小算盘了,三月份的工资迟迟不肯发放,是害怕工人拿到工资的发放记录,笔者指导他到当地社区的人力资源服务站进行投诉了两三次。后来,公司迫于压力,像挤牙膏似的分期支付了一点工资,但是并没有全部支付,好像做老赖不要负责任似的,这个责任以后会让公司好好承担的。
李先生出院后,在笔者的指导下,收集到了盖章的劳动关系证据,然后去申请了工伤认定,2020年8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11月27日去评定伤残等级,但是结果是未达级。
拿到没有级别的鉴定结论去跟公司要赔偿,公司说没有级别不同意赔偿,但是,住院的伙食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出院后自己门诊垫付的医疗费公司都没有支付啊,怎么可以不支付了呢。最后李先生还是建议笔者申请劳动仲裁。
由于在住院期间就了解了李先生的基本情况,对于他在法律上应当享受到的权利了如指掌,在请求上也全部主张了,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理由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等,2021年3月24日,向常平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庭经过审理,支持了经济补偿金半个月工资2652.5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5835.5元;护理费1000元;伙食补助费500元;2020年3月份工资5305元;2020年四月份五天工资884.17元;2020年5月11天工资1945.17元;医疗费458.52元;鉴定费3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59.83元。合计22241.69元。
律师评析:工伤鉴定未评上伤残等级,就是不影响劳动能力,没有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障碍,只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伤医疗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停工留薪期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住院初期有生活自理障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此案中,劳动者能够额外得到的是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从而要求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其次是因为不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的劳动者,也因为打了官司,变得越来越勇,第二个案件在相隔没有多久,又再一次申请了劳动仲裁。本案中的裁决书确定的赔偿金额已经全部收入囊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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