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单位与个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1/07/12 14:14:59 查看387次 来源: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一则长沙劳动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某木业公司将其熬胶业务发包给甲,工作地点在某木业公司内;甲雇佣乙帮其熬胶倒肥,乙的工资由甲发放,何时工作、如何开展工作均由甲安排,与某木业公司并无直接接触。一天,甲打电话让乙来工作,乙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乙的亲属起诉某木业公司,要求确认乙与某木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的观点认为,存在。因为如果认定不存在的话,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那么,所有用工单位都可以通过层层转包这种方式将其业务分解发包,从而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且他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

     该则长沙劳动纠纷案例的案情分析:本案中,乙的亲属认可系甲联系乙进行具体工作,工资由甲直接支付,平时何时去工作、工作内容都由甲安排;虽然其主张甲安排乙工作、给乙发工资等均是某木业公司管理行为的延伸,但并未提供法律所规定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乙与某木业公司并无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某木业公司未就涉案工作内容与乙达成过书面或口头协议,未直接招用过乙和向其支付过报酬,也未对其进行过管理,因此某木业公司与乙之间不存在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条件。那么,乙的权利如何进行救济?本案乙因交通事故死亡还有保险公司可赔偿,如果乙是在工作中受伤或者死亡,而甲作为个人无履行能力时,难道乙就没有办法获得任何经济赔偿了吗?不是的,其实,法律对该种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上述法律规定规定了用工主体责任、工伤保险责任、连带赔偿责任等具体承担责任情形,可根据案情具体需要选择主张。在不认定劳动者与发包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并非无法保障。但不能突破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要件,无限延伸劳动关系的认定,这样对用工主体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法律这种特殊规定已经是衡平双方利益后所作出的。

       我是长沙劳动纠纷的律师,有任何劳动纠纷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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